1、問:什么是征信業?為什么要制定《征信業管理條例》?
答: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征信服務既可為防范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得以較低的交易成本獲得較多的交易機會,而缺乏良好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則相反,從而促進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境。征信業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征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采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并存,影響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征信業發展,對征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的出臺,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于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問:《條例》適用于什么范圍?
答:《條例》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從事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規范的對象主要是征信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而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納稅人的欠稅信息,有關政府部門依法公布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公布被執行人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等,不適用《條例》。
3、問:設立征信機構需要審批嗎?
答:《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和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
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既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了解個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有符合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等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登記。
《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寬松。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征信機構設立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的名單。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